利未记关于公正审判的规定如何影响我们对法律和司法系统的看法?[第4页/共4页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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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审判天平:不偏不倚的公允原则
(五)廉洁防地:抵抗败北的公理之盾
利未记中对科罚的规定充分表现了公允原则,利未记24:17 - 22中的“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,并非简朴的抨击性原则,而是旨在夸大科罚的对等性与公道性。它要求科罚与犯法行动之间达到一种精准的均衡,既不能对犯法行动轻描淡写,使其逃脱应有的奖惩,也不能过分惩办,违背公道的初志。科罚的目标在于保护公义,让犯法者为本身的行动承担呼应的结果,同时也为受害者蔓延公理,警示社会大众,使全部社会的公义得以彰显。
利未记19:15以斩钉截铁的口气建立了审判中的公允原则:“不成行不义,不成包庇贫民,也不成重看有权势的人;只要按公义审判你的邻舍。”这短短数语,却包含着审判公允性的核心要义。一方面,不成因贫民在社会布局中处于弱势职位,便出于怜悯之情而在审判中放弃公道的标准。怜悯当然是一种美德,但在司法审判的范畴,应让究竟与律法成为独一的讯断根据。另一方面,面对有权有势之人,审判者毫不能因畏敬其权势,或受好处引诱而服从,从而扭曲公理的走向。这一原则将法律的权威性高高托起,确保不管贫繁华贱,每小我在法律面前都具有划一的职位,让审判的天平始终保持均衡,不向任何一方倾斜。